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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词之妙寸心知:古代“法庭裁判文书”中的绝妙好文

枫云情感 2025-11-12
导读笔者颇嗜阅览古书,古籍中有一类冷门文章,骈散相间、文采斐然,若是有缘得见,悉心细阅,定使人拍案激赏。这就是古代各类判牍中的判词。字书云:“判,断也。”“判牍”者,即今日所称之“法庭裁判文书”,判词就是文书中所撰文字。在传统观念中,判词属公文书牍,岂有文采可言?但实际上,由于古代能出任府尹县令的,多是举人进士出身,寒窗苦读,满腹经纶,文化修养高,结案时作出的判词,自然而然便融入了经史子集诗词文赋,处处浸透着文学的光亮。诸多才华横溢的好文章,只是由于判牍的乏人问津,比不得民间爱看的稗官野史、说部奇谭

笔者颇嗜阅览古书,古籍中有一类冷门文章,骈散相间、文采斐然,若是有缘得见,悉心细阅,定使人拍案激赏。这就是古代各类判牍中的判词。

字书云:“判,断也。”“判牍”者,即今日所称之“法庭裁判文书”,判词就是文书中所撰文字。在传统观念中,判词属公文书牍,岂有文采可言?但实际上,由于古代能出任府尹县令的,多是举人进士出身,寒窗苦读,满腹经纶,文化修养高,结案时作出的判词,自然而然便融入了经史子集诗词文赋,处处浸透着文学的光亮。诸多才华横溢的好文章,只是由于判牍的乏人问津,比不得民间爱看的稗官野史、说部奇谭,所以被长年累月地隐没了。

笔者近日翻阅数本判例集,时常赞叹其间好文绝妙,故就此做一番钩沉。

《感天动地窦娥冤》(《元曲选》插图 明万历时期刊本)

唐代:颜真卿断“离婚案”为天下立范

我国最早的判词,见于西周晚期一尊青铜器上。两周时,判词夹叙夹议,高度凝练概括;两汉时期,儒家思想逐渐占据主流地位,对听讼断狱有很大影响。判官常借力儒家经典,将道德伦理和《春秋》所载事例作为裁断准绳。董仲舒据儒学经义以决狱等事例,就是道德法律化的典型;唐代把“试判”作为选拔官吏的考试内容之一,要想金榜题名,判词先要精彩。这种以判取士的制度,使当时的文人对判无不熟习,脍炙人口的妙判一出,往往和唐诗一样传诵天下,因此极大地促进了判词的发展。

唐代判词采用骈体文,注重修辞技巧,评价标准是“词美”“文理优长”,将文采放在首位,声律谐美、藻饰华丽,且常不引用律令。例如颜真卿就曾为一件离婚案写过判词。此案案情是:文士杨志坚怀才不遇,其妻不愿再跟着丈夫吃苦,向他讨要休书以便改嫁。杨志坚虽万般不舍,但感于生活困窘,只好无奈写下一首《送妻诗》代替休书,诗中婉转告诉妻子自己读书作诗是毕生志向,盼望妻子能念旧情,不要离弃这段婚姻。可妻子对贫穷的生活早已绝望,攥着诗稿冲进州衙,请求官府批准离婚。

时任抚州刺史的颜真卿细看这份与众不同的诗体休书,感慨万千。他和杨志坚一样,有过寒窗苦读的经历,因此对杨志坚深表同情。于是他提笔挥毫,写下一段可圈可点的判词:

杨志坚素为儒学,遍览九经,篇咏之间,风骚可摭。愚妻睹其未遇,遂有离心。王欢之廪既虚,岂遵黄卷;朱叟之妻必去,宁见锦衣?污辱乡闾,败伤风俗。若无褒贬,侥幸者多。阿决二十后,任改嫁。杨志坚秀才,赠布绢各二十匹,米二十石,便署随军,仍令远近知悉。

颜真卿判决妻子准予改嫁,但因为她嫌弃丈夫,败坏了乡里风气,如果不进行惩罚,以后会有更多人效仿,所以将她责打二十杖,任其改嫁。杨志坚赐粮帛,即令随军。

此案断法自然不能以现代眼光来看,但此判不但词采焕然,兼且义理森严,文笔上骈散兼用,并列援引了前燕王欢和西汉朱买臣之妻嫌夫贫贱而改嫁的历史典故,警示了杨妻的短视行为,同时褒奖了杨志坚的笃学明经之志,既切中法理又褒贬分明。颜真卿将文学审美、道德教化与司法裁判熔于一炉,尽显唐代循吏“情法并济”的断案智慧。妙文如斯,已非断一家之讼,实已“断一案而教一方”,为天下立范。故而此判成为唐代司法文书与礼法教化完美融合的典范。

《晩笑堂竹庄画传》颜真卿像

宋代:突破骈俪体 散文新天地

宋代判词的特点是语言平实易懂,“文皆散行,绝无俪语”,判案理由引经据典,最常引用细密的理学思想。北宋哲宗年间,直臣王回第一个用散文体写判词,突破了唐时“语必骈俪、文必四六”的骈体传统,将判词的文学性引入新天地。

王回是福建仙游人,处事公正、爱民如子,但由于刚正不阿,所以毕生做不上大官,只在县级浮沉,其诗文几乎尽数湮没,幸亏南宋理学家吕祖谦编纂的《皇朝文鉴》中,保存了两篇王回断案的判词《甲为县令,士乙与其故人丙醉殴乙》和《甲为出妻,妻告其在家尝出不逊语》。兹录其一:

“甲为县令,士乙与其故人丙醉,殴乙。乙诣县讼丙。令问曰:“伤乎?” 曰:“无伤也。”“相识乎?”曰:“故人一十年矣。”“尝有隙乎?”曰:“未也。”“何为而殴汝乎?”曰:“醉也。”解之,使去。有司劾甲故出丙罪。甲曰:“鬬(dòu)不至伤,敕许在村了夺,耆长则可,县令显不可乎?”

别看这篇判词断的是民间琐事,但有史以来第一次用散体文撰写判词,语言自由灵活,叙事仿佛文言小说,见情理、显文采,驳词批语,非但无官样文章,而且鲜活得趣,使得判词在保持法律严肃性的同时,更添了几分文学的妙韵。在审判后,县令甲,认为他故意开脱丙的罪责。甲辩解说:“斗殴并没有造成伤害,根据法令,允许在村里对这类小事自行了结。如果乡老(耆长)这样处理是可以的,难道我作为县令反而不行吗?”县令的处理方式,既体现了法律的威严,又不失人情味,展现了古代司法官智慧与仁爱并重的形象。情文并茂的判词,也展现了散文体判词表达复杂情感与法律观点的优势。

同样在宋代,崇阳县县令张咏发现管理钱库的小吏每日都将一枚小钱藏在头巾里带走,便以盗窃国库罪将小吏打入死牢。小吏认为所盗数目小,判得太重(“一钱何足道,能杖不能斩”),遂连呼冤枉。张咏援笔立判,判词云:

一日一钱,千日千钱。绳锯木断,水滴石穿。

小吏见了,哑口无言。

此判在多为刻板枯燥之语的官府判牍中独树一帜,明明是冷峻犀利断死罪的严肃场景,却只寥寥数言,以浅喻深,警策发聩,又透着一股寓庄于谐的幽默劲儿,令人赞叹判者笔锋之机巧、洞察之精微。

《龙筋凤髓判》

《折狱新语》

明清:判词化曲 精彩纷呈

明清是我国古代判词发展的鼎盛时期,保留下来的判词专辑很多,具有珍贵的史料价值。当时的制判原则是“简当为贵”,力求行文的简练与明晰,多采用散文体表达,夹杂用典、引用成语,不但全文典雅雍容,而且还处处切合法意。在这样的背景下,不少断案决狱,将判词作为文学来经营,注重辞藻之美,佳言丽句频出,甚至“以判词化曲词”,才高倚马,精彩纷呈。

例如明初在明州有女子柳含春,被僧人竺月华调戏,柳父讼之于刚刚归降朱元璋的方国珍。方国珍以有伤风化罪判僧人死刑,装猪笼里沉江。其判词竟用《望江南》做词牌名,写成了一首词:

江南竹,巧匠织成笼。赠与吾师藏法体,碧波深处伴蛟龙。方知色是空。

竺月华看了判词,面如死灰,长叹一声,哀告方国珍,求在死前也作一词,表白心愿。方国珍允了。于是竺月华也提笔写下一首《望江南》词:

江南月,如镜亦如钩。如镜不临红粉面,如钩不上画帘头。空自照东流。

方国珍接词阅看,深感竺月华不仅多情,而且有才,不禁起了同情心。明初法网尚不周密,审案具有相当的性,可斟酌情理,自由裁量。于是方国珍改了主意,当堂释放竺月华,并令他蓄发还俗,努力读书。后来竺月华果然高中进士,风风光光地迎娶了柳含春。一段判词成就一段姻缘佳话,当真是妙笔生花,风流尽出。

又如清代能吏于成龙,在罗城县令任上,曾审结一桩悔婚案,其判词略云:

《关雎》咏好逑之什,《周礼》重嫁娶之仪。男欢女悦,原属恒情;夫唱妇随,斯称良偶。……以西席之嘉宾,作东床之快婿。方谓情天不老,琴瑟欢谐,谁知孽海无边,风波忽起。……婉姑守贞不二,至死靡他。挥颈血以溅凶徒,志岂可夺;排众难而诉令长,智有难能。仍宜复尔前盟,偿尔素愿。明月三五,堪谐夙世之欢;花烛一双,永缔百年之好。冯汝棠者,贪富嫌贫,弃良即丑;利欲熏其良知,女儿竟为奇货。……姑念缇萦泣请,暂免杖笞。吕豹……破人骨肉,败人伉俪,其情可诛,其罪难赦,应予杖责,儆彼冥顽。此判。

该判词文采飞扬,对仗工整贴切,韵律铿锵,乍读之,倒像是一篇辞藻华丽的骈文。同时观点鲜明、适法精准,文辞与内容并重,是清代有数的优秀判词。

像以上这类既展现了古代断案者个人才情和学识,又突出了文学的审美价值和美学韵味的判词,不但是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更是华夏文学史中的瑰宝。本文对此仅是珠玉偶拾,判词之妙也无穷,欲窥此中全豹,传世文书众多,如唐代的《龙筋凤髓判》《甲乙判》、南宋的《名公书判清明集》、明代的《折狱新语》、清代的《吴中判牍》《汝东判语》等,有兴趣诸君,可一一寻来品读,以资闲谈之趣!

来源:北京晚报·五色土

作者: 王新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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