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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判决书

来源:枫云情感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屋装修合同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因此签订合同必须十分注意才行,并且合同有遗漏的应当进行合同协议补充,保障彼此的权利。因此根据上述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在我国装修合同补充协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2种观点: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适用的法律,具体如下:1、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2、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如果有有效的管辖协议,根据具体的协议内容确定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屋装修合同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因此签订合同必须十分注意才行,并且合同有遗漏的应当进行合同协议补充,保障彼此的权利。因此根据上述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在我国装修合同补充协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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