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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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为主管理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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