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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失业保险接续办理需要什么前提

2024-12-23 来源:枫云情感
第1种观点: 一、杭州失业保险接续办理需要的前提1、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2、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并要求回户籍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二、杭州失业保险接续办理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三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5、《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中若干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3〕243号)6、《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99号)。

第2种观点: 一、温州失业保险接续办理的程序1、申请人向设区市部门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窗口受理3、审核办理4、办结二、温州失业保险接续办理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三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5、《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中若干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3〕243号)6、《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99号)。

第3种观点: 一、杭州失业保险接续办理的手续1、申请人向设区市部门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窗口受理3、审核办理4、办结二、杭州失业保险转移办理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三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5、《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中若干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3〕243号)6、《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99号)。

第1种观点: 一、杭州失业保险接续办理的手续1、申请人向设区市部门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窗口受理3、审核办理4、办结二、杭州失业保险转移办理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三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5、《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中若干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3〕243号)6、《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99号)。

第2种观点: 一、杭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是什么?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二、杭州失业保险金领取的资料有哪些?1、终止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文件(原件);2、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复印件;3、档案托管证明;4、档案托管机构行政介绍信;5、档案托管机构经办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6、托管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三、杭州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流程是什么?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四、杭州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标准是多少?1、每月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杭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80%2、2015年11月1日起,将杭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60元,每月最低失业保险金为:1860×80%=1488元3、从2015年11月1日起调整杭州市区(不含富阳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从原来的1320元/月调整到1488元/月。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计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第3种观点: 杭州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需要提供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和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相关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并且需要遵循《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法律分析关于杭州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2、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二、相关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二)《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三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三)《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拓展延伸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失业保险接续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 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凭证;2. 办理失业保险接续的劳动合同或失业保险关系证明;3. 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凭证复印件;4. 失业保险金申领表;5. 失业保险金银行卡;6. 身份证复印件。此外,在办理失业保险接续时,还需提供失业保险金申领表、银行卡和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因此,失业保险接续需要提供的资料共有11项。结语杭州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需要提供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和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相关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而具体的办理流程可以参考《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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