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宁波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条件如下:1、申请人一方在宁波有稳定职业,与鄞州区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在鄞州区专业从事农业种养业;2、申请人一方在宁波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外来工社会保险连续按月缴纳一年及以上,且延续到查验日仍然在参保,补缴无效;3、申请人双方在宁波取得《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一年及以上且延续到查验日仍然在按规定办理,无中断;4、申请人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暂住本市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本市读书,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2、父(母)确在本区有相对稳定职业,持有劳动合同原件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3、父母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持有当年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4、父母暂住在本区1年以上并有相对固定住所,持有《居住证》或《暂住证》和暂住地租房合同正式文本,两证地址相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3种观点: 律师解答:继续严格实施“公民同招”政策。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按就近入学原则,在学区范围招生;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招生政策与2020 年已实施的招生政策保持一致;如国家出台新的招生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核准的办学规模和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班额等,下达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核定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提出的年度招生计划。经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民办学校可按住宿、走读、收费等不同情况分类设置招生计划,但不得以是否在本行政区域内就读幼儿园或小学为依据分类设置招生计划。各类别间的招生计划互不相通。【法律依据】:《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一)公办学校严格按照就近入学要求在学区范围内招生;公办初中学校可以按照单独划分学区的方式招生,也可以按照小学学区划分,实行小学与初中“校校对口”的方式招生。(二)在符合审批地范围招生的前提下,只要具备当地公办学校招生报名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均可参加民办学校招生。适龄儿童少年具备报名条件的时间应在民办学校招生报名开始日期之前。(三)本市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当地公办或民办学校中选报一类,不能兼报。符合入学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可以在量化积分入学或民办学校中选报一类,不能兼报。量化积分入学是指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随迁子女入学政策,通过量化积分等方式安排入学。招生管理系统中的民办学校不包括以招收随迁子女为主的学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继续严格实施“公民同招”政策。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按就近入学原则,在学区范围招生;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招生政策与2020 年已实施的招生政策保持一致;如国家出台新的招生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核准的办学规模和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班额等,下达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核定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提出的年度招生计划。经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民办学校可按住宿、走读、收费等不同情况分类设置招生计划,但不得以是否在本行政区域内就读幼儿园或小学为依据分类设置招生计划。各类别间的招生计划互不相通。法律依据:《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一)公办学校严格按照就近入学要求在学区范围内招生;公办初中学校可以按照单独划分学区的方式招生,也可以按照小学学区划分,实行小学与初中“校校对口”的方式招生。(二)在符合审批地范围招生的前提下,只要具备当地公办学校招生报名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均可参加民办学校招生。适龄儿童少年具备报名条件的时间应在民办学校招生报名开始日期之前。(三)本市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当地公办或民办学校中选报一类,不能兼报。符合入学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可以在量化积分入学或民办学校中选报一类,不能兼报。量化积分入学是指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随迁子女入学政策,通过量化积分等方式安排入学。招生管理系统中的民办学校不包括以招收随迁子女为主的学校。
第2种观点: 宁波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条件如下:1、申请人一方在宁波有稳定职业,与鄞州区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在鄞州区专业从事农业种养业;2、申请人一方在宁波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外来工社会保险连续按月缴纳一年及以上,且延续到查验日仍然在参保,补缴无效;3、申请人双方在宁波取得《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一年及以上且延续到查验日仍然在按规定办理,无中断;4、申请人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暂住本市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本市读书,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2、父(母)确在本区有相对稳定职业,持有劳动合同原件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3、父母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持有当年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4、父母暂住在本区1年以上并有相对固定住所,持有《居住证》或《暂住证》和暂住地租房合同正式文本,两证地址相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3种观点: 律师解答:继续严格实施“公民同招”政策。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按就近入学原则,在学区范围招生;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招生政策与2020 年已实施的招生政策保持一致;如国家出台新的招生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核准的办学规模和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班额等,下达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核定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提出的年度招生计划。经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民办学校可按住宿、走读、收费等不同情况分类设置招生计划,但不得以是否在本行政区域内就读幼儿园或小学为依据分类设置招生计划。各类别间的招生计划互不相通。【法律依据】:《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一)公办学校严格按照就近入学要求在学区范围内招生;公办初中学校可以按照单独划分学区的方式招生,也可以按照小学学区划分,实行小学与初中“校校对口”的方式招生。(二)在符合审批地范围招生的前提下,只要具备当地公办学校招生报名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均可参加民办学校招生。适龄儿童少年具备报名条件的时间应在民办学校招生报名开始日期之前。(三)本市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当地公办或民办学校中选报一类,不能兼报。符合入学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可以在量化积分入学或民办学校中选报一类,不能兼报。量化积分入学是指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随迁子女入学政策,通过量化积分等方式安排入学。招生管理系统中的民办学校不包括以招收随迁子女为主的学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继续严格实施“公民同招”政策。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按就近入学原则,在学区范围招生;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招生政策与2020 年已实施的招生政策保持一致;如国家出台新的招生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核准的办学规模和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班额等,下达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核定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提出的年度招生计划。经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民办学校可按住宿、走读、收费等不同情况分类设置招生计划,但不得以是否在本行政区域内就读幼儿园或小学为依据分类设置招生计划。各类别间的招生计划互不相通。法律依据:《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一)公办学校严格按照就近入学要求在学区范围内招生;公办初中学校可以按照单独划分学区的方式招生,也可以按照小学学区划分,实行小学与初中“校校对口”的方式招生。(二)在符合审批地范围招生的前提下,只要具备当地公办学校招生报名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均可参加民办学校招生。适龄儿童少年具备报名条件的时间应在民办学校招生报名开始日期之前。(三)本市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当地公办或民办学校中选报一类,不能兼报。符合入学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可以在量化积分入学或民办学校中选报一类,不能兼报。量化积分入学是指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随迁子女入学政策,通过量化积分等方式安排入学。招生管理系统中的民办学校不包括以招收随迁子女为主的学校。
第2种观点: 宁波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条件如下:1、申请人一方在宁波有稳定职业,与鄞州区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在鄞州区专业从事农业种养业;2、申请人一方在宁波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外来工社会保险连续按月缴纳一年及以上,且延续到查验日仍然在参保,补缴无效;3、申请人双方在宁波取得《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一年及以上且延续到查验日仍然在按规定办理,无中断;4、申请人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暂住本市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本市读书,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2、父(母)确在本区有相对稳定职业,持有劳动合同原件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3、父母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持有当年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4、父母暂住在本区1年以上并有相对固定住所,持有《居住证》或《暂住证》和暂住地租房合同正式文本,两证地址相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继续严格实施“公民同招”政策。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按就近入学原则,在学区范围招生;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招生政策与2020 年已实施的招生政策保持一致;如国家出台新的招生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核准的办学规模和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班额等,下达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核定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提出的年度招生计划。经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民办学校可按住宿、走读、收费等不同情况分类设置招生计划,但不得以是否在本行政区域内就读幼儿园或小学为依据分类设置招生计划。各类别间的招生计划互不相通。法律依据:《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一)公办学校严格按照就近入学要求在学区范围内招生;公办初中学校可以按照单独划分学区的方式招生,也可以按照小学学区划分,实行小学与初中“校校对口”的方式招生。(二)在符合审批地范围招生的前提下,只要具备当地公办学校招生报名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均可参加民办学校招生。适龄儿童少年具备报名条件的时间应在民办学校招生报名开始日期之前。(三)本市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当地公办或民办学校中选报一类,不能兼报。符合入学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可以在量化积分入学或民办学校中选报一类,不能兼报。量化积分入学是指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随迁子女入学政策,通过量化积分等方式安排入学。招生管理系统中的民办学校不包括以招收随迁子女为主的学校。
第1种观点: 宁波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条件如下:1、申请人一方在宁波有稳定职业,与鄞州区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在鄞州区专业从事农业种养业;2、申请人一方在宁波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外来工社会保险连续按月缴纳一年及以上,且延续到查验日仍然在参保,补缴无效;3、申请人双方在宁波取得《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一年及以上且延续到查验日仍然在按规定办理,无中断;4、申请人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暂住本市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本市读书,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2、父(母)确在本区有相对稳定职业,持有劳动合同原件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3、父母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持有当年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4、父母暂住在本区1年以上并有相对固定住所,持有《居住证》或《暂住证》和暂住地租房合同正式文本,两证地址相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暂住本市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本市读书,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2、父(母)确在本区有相对稳定职业,持有劳动合同原件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3、父母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持有当年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4、父母暂住在本区1年以上并有相对固定住所,持有《居住证》(或《暂住证》)和暂住地租房合同正式文本,两证地址相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继续严格实施“公民同招”政策。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按就近入学原则,在学区范围招生;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招生政策与2020 年已实施的招生政策保持一致;如国家出台新的招生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核准的办学规模和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班额等,下达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核定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提出的年度招生计划。经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民办学校可按住宿、走读、收费等不同情况分类设置招生计划,但不得以是否在本行政区域内就读幼儿园或小学为依据分类设置招生计划。各类别间的招生计划互不相通。法律依据:《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一)公办学校严格按照就近入学要求在学区范围内招生;公办初中学校可以按照单独划分学区的方式招生,也可以按照小学学区划分,实行小学与初中“校校对口”的方式招生。(二)在符合审批地范围招生的前提下,只要具备当地公办学校招生报名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均可参加民办学校招生。适龄儿童少年具备报名条件的时间应在民办学校招生报名开始日期之前。(三)本市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当地公办或民办学校中选报一类,不能兼报。符合入学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可以在量化积分入学或民办学校中选报一类,不能兼报。量化积分入学是指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随迁子女入学政策,通过量化积分等方式安排入学。招生管理系统中的民办学校不包括以招收随迁子女为主的学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申请人一方在宁波有稳定职业;(2)申请人一方在宁波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外来工社会保险。(3)申请人双方在宁波取得《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一年及以上;(4)申请人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慈溪外地户口入学条件:1、2020慈溪外来人口入学条件.流动人口子女(儿童、少年户籍在慈溪市外)要求在慈溪市义务教育段学校就读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其父母必须在慈溪市内居住,具有《浙江省居住证》(IC卡式),小学新生入学年龄满6周岁(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出生)。2、《浙江省居住证》(IC卡式)申领条件。流动人口在慈溪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杭州湾新区、庵东镇)连续居住并在居住地申报居住登记半年以上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满1年及以上。法律依据:《慈溪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第三条 招生办法:(一)具有慈溪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及符合入学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小学须年满6周岁(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出生),各小学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虽年满6周岁但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儿童,须持有县(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当地教办办理延缓入学手续,并报市教育局审批。因身体原因去年已办理延缓入学的超龄儿童,向当地教办报名。随迁子女其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持《浙江省居住证》并参加慈溪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初中招应届小学毕业生。(二)公办学校招生范围。公办学校继续坚持就近入学原则,招生范围为市教育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定的施教区内。(三)民办学校招生对象和范围。符合本市公办学校招生报名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均可参加民办学校招生。民办学校在本市范围内招生,第二志愿填报可以扩大到宁波市范围。
第3种观点: 外地户口迁入宁波要的条件如下:1、新生婴儿一个月内随父随母申报户口;2、三区非农户口人员之间的婚迁户口;3、三区农户口人员之间的婚迁户口;4、三区非农人员之间的父母迁移成年子女处;5、出国出境定居人员、依法服兵役的人员和死亡人员注销户口;6、出国出境人员返回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7、三区大中专院校招收的新生迁入户口;8、大中专院校和技校的退学、休学和开除学生,则返回原迁出地的;9、除姓名、年龄、民族外的其他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更正。需要的资料: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和本市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4、 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和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暂住本市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本市读书,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2、父(母)确在本区有相对稳定职业,持有劳动合同原件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3、父母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持有当年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4、父母暂住在本区1年以上并有相对固定住所,持有《居住证》(或《暂住证》)和暂住地租房合同正式文本,两证地址相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2种观点: 宁波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条件如下:1、申请人一方在宁波有稳定职业,与鄞州区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在鄞州区专业从事农业种养业;2、申请人一方在宁波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外来工社会保险连续按月缴纳一年及以上,且延续到查验日仍然在参保,补缴无效;3、申请人双方在宁波取得《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一年及以上且延续到查验日仍然在按规定办理,无中断;4、申请人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暂住本市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本市读书,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2、父(母)确在本区有相对稳定职业,持有劳动合同原件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3、父母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持有当年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4、父母暂住在本区1年以上并有相对固定住所,持有《居住证》或《暂住证》和暂住地租房合同正式文本,两证地址相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申请人一方在宁波有稳定职业;(2)申请人一方在宁波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外来工社会保险。(3)申请人双方在宁波取得《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一年及以上;(4)申请人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申请人一方在宁波有稳定职业;(2)申请人一方在宁波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外来工社会保险。(3)申请人双方在宁波取得《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一年及以上;(4)申请人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暂住本市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本市读书,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2、父(母)确在本区有相对稳定职业,持有劳动合同原件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3、父母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持有当年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4、父母暂住在本区1年以上并有相对固定住所,持有《居住证》(或《暂住证》)和暂住地租房合同正式文本,两证地址相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3种观点: 宁波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条件如下:1、申请人一方在宁波有稳定职业,与鄞州区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在鄞州区专业从事农业种养业;2、申请人一方在宁波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外来工社会保险连续按月缴纳一年及以上,且延续到查验日仍然在参保,补缴无效;3、申请人双方在宁波取得《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一年及以上且延续到查验日仍然在按规定办理,无中断;4、申请人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暂住本市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本市读书,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2、父(母)确在本区有相对稳定职业,持有劳动合同原件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3、父母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持有当年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4、父母暂住在本区1年以上并有相对固定住所,持有《居住证》或《暂住证》和暂住地租房合同正式文本,两证地址相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你孩子在小学入学报名开始前,已符合居住地公办学校就读条件,可以填报居住地所在区的民办小学;如当时还不符合居住地公办学校就读条件的,如填报民办小学,不能通过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报名结果无效。余杭区公办民办小学招生对象包括:(1)余杭区户籍儿童;(2)持余杭区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儿童;(3)国家、省市区相关政策规定可在余杭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详见《区招生指导意见》)。2020年入学的上述儿童应同时满足:2013年9月1日—2014年8月31日出生,或往年经余杭区教育局批准缓学的儿童。萧山区(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儿童少年,可以在本区申请就读小学、初中。1. 本区户籍儿童少年;2. 父母一方或本人在本区有独立产权房(住宅性质)且实际居住在本区的儿童少年;3. 持有本区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4. 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可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包括:(1)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或公派长期在国外工作人员的留萧子女;(2)驻萧部队随军子女;(3)在本区居住的外籍、港澳台籍儿童少年;(4)服务地为本区各镇街(平台)的各类人才子女;(5)其他符合相关政策的儿童少年。(二)上述儿童少年入学应同时满足:小学(含一贯制学校小学部,下同):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或往年经入学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缓学的儿童。初中(含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初中部,下同):小学应届毕业学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2种观点: 一般在外来务工人数较多的地方,都会出现一个非常明显的问题,那就是外来务工子女的教育问题。那么大家知道宁波外来人口子女入学条件是什么吗。一、宁波外来人口子女入学条件入学基本条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需要入读小学(初中)一年级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1)申请人一方在宁波有稳定职业(指与鄞州区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在鄞州区专业从事农业种养业);(2)申请人一方在宁波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外来工社会保险(截止到2018年4月30日,依次上推已连续按月缴纳一年及以上,且延续到查验日仍然在参保,补缴无效);(3)申请人双方在宁波取得《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一年及以上(截止到2018年4月30日,已连续居住一年及以上,且延续到查验日仍然在按规定办理,无中断)。(4)申请人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除申请人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外,2018年秋季入读小学一年级的儿童,必须年满六周岁(在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之间出生)。入学年龄超龄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教育局出具的《适龄儿童延缓入学证明》和县(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原始诊断书,并且上述入学条件中的社保、居住需要满2年。入读初中一年级的学生,必须是具有学籍的小学六年级毕业生。二、需提供的材料报名时,申请人除提供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入学儿童年龄以及亲子关系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1)与宁波内用工单位签订的一年期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在现居住地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总部在宁波大市范围内,其分支机构在鄞州区注册的,需提供组织机构在册证明(个人或者其工作单位到鄞州区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部门窗口提出申请,由市场监管部门出具该机构是否在册证明)。在宁波专业从事农业种养业的需提供土地承包(流转)合同;(2)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号码用于查验居住情况以及社保缴纳情况,申请人无须再到相关部门打证明。如果申请人只有一方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属于离婚、另一方死亡、服刑、残疾等情况的人员,申请人离婚的需提供有效的离婚证明,另一方死亡、正在服刑的需提供有关法律文书,一方残疾的需要提供户籍所在地县(区)级及以上残联出具的残疾证明);(3)户籍地出具的无违反计划生育证明(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须提供相关证明)。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外地户口在宁波上学,需要以下证件:1、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证明。2、父(母)确在本区有相对稳定职业,持有劳动合同原件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宁波这边小孩上学,教育局规定是要连续缴满一年的社保,出具参保证明,才可以办理入学)。3、父母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持有当年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4、父母暂住在本区1年以上并有相对固定住所,持有《居住证》(或《暂住证》)和暂住地租房合同正式文本,两证地址相符。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1种观点: 一、外地人在宁波买房子需要什么条件1、外地人在宁波买房子需要下列条件:(1)同意以所购住房为抵押担保;(2)借款人年龄加借款期限男士不超过65岁、女士不超过60岁;(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4)必须支付不低于宁波所购住房全部价款一定比例以上的首期购房款。2、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二、宁波买房政策有哪些宁波买房政策有:1、首套住房,宁波原政策对超过144平方米的税率是3%,新政策不再划分144平方米界限,统一规定为90平方米以上住房税率是1.5%。对于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原政策规定90平方米及以下的税率是3%,新政策是1%;原政策规定90平方米以上的税率是3%,新政策是2%;2、二套房首付已经可以申请到4成,利率上浮10%,如果还清宁波首套房的贷款,第二套可以算作是首套房。首套房贷目前执行基准利率;3、新购买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方可转让。宁波新房源在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满3年前不得交易。
第2种观点: 落户条件如下:1、申请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2、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传染疾病;随迁未成年子女户口的,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3、申请人未被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4、申请人在购房地实际居住且人户一致,有稳定的生活来源;5、购置二手房的原户籍人员户口已迁出;6、购房3年内不得交易;7、所购房产时间应为政策出台后的时间。户籍迁移有哪些类型户籍迁移具体有以下类型:1、居住证转户口政策;2、人才引进政策;3、投靠类迁户;4、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及留学生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1种观点: 宁波人才补贴政策是,调整涉及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应届毕业生再次生活补贴、往届生生活补贴等。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发放方式调整为分两次发放,每次发放补贴总额的50%。符合申领基本要求,且在杭连续参保满6个月后,发放第一笔补贴、连续参保满12个月后,发放第二笔补贴。补贴对象与原政策保持一致,为全日制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当事人申请人才补贴的,需登陆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提交相应的电子材料,受理区人力资源局对电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予以退回申报材料。区人力资源局通过短信向申请人反馈审查结果;审核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内容审核,合格的予以公示;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或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要求补充、修订材料;人力资源局在区人才工作网和区人力资源官网公示拟发放补贴人员名单。审议区人力资源局按照相关规定提请审议,拨付办结审议通过后,区人力资源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2种观点: 宁波户口迁移新政策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普陀区此次将探索实施按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的城乡统一户籍制度,进一步放宽城镇落户条件,逐步打破城乡户籍制度壁垒。同时,将制定和完善与户籍制度相关的配套政策,同步推进相关行政制度改革和创新,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逐步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半市民化”问题。此次普陀户籍制度改革方案主要包括四项内容。一是统一城乡户口登记性质。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以及由此派生的自理口粮户口、蓝印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浙江居民户口”,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二是调整完善城乡落户政策。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以“人户一致、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基本原则,对城乡落户政策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其中,无合法稳定住所,但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引进人才、投资人员和有突出贡献人员,以及其他有合法稳定职业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家庭户的上述人员,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三是落实好相关配套保障政策。原有户口性质作为城乡二元结构标志,取消后要科学确定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参照标的,确保新旧政策有效对接,做到今后出台的相关政策不再与户口性质挂钩。相关职能部门将按照“消除差异率先并轨、缩小差距逐步并轨、承认差别维持现状”的工作要求,着手清理本部门与户口性质相关的各项公共政策,逐步消除因农业、非农业等户口性质原因产生的待遇差距,还原户籍本来的社会管理功能。同时,抓紧实施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加快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置换等流转机制,保障渔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四是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承载能力的基础上,通过《浙江省居住证》和《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深化完善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推动落实流动人口差异化服务,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实有人口扩展,促使流动人口更好地融入本地建设和生活。对于持居住证达到一定年限、符合当地落户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在当地申请落户。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在宁波合法稳定就业,申请落户时按规定缴纳本市社会保险,并且本人或配偶在市区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宁波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取消社保缴纳年限满3年的限制。2、租赁落户方面,规定在宁波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且在市区城镇地区租住在同一镇(街道)满2年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凭在我市申领的《浙江省居住证》《宁波市城镇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等材料,按照“一房一户”原则,可申请落户房屋所在镇(街道)设立的社区集体户。相比以前,租赁落户社保缴纳年限由“5年”下调至“2年”,“在城镇地区租住在同一社区满5年”放宽至“在城镇地区租住在同一街道(镇)满2年”。3、注意:户口已在市区城镇地区的(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的除外),不得将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